中共海西州委、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02-01 17:04浏览数:3015次
?xml:namespace>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青发〔2009〕15号)精神,推进全州残疾人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海西实际,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形势,明确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总体要求 (一)认清全州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重要成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力量。残疾人事业是崇高的人道主义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全州现有残疾人口2.04万,占全州总人口的5.54%,涉及全州 14.3 %的家庭,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州委、 州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使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全州残疾人事业基础比较薄弱,残疾人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还不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残疾人事业发展仍然缓慢,残疾人依然是最特殊、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海西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全州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残疾人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明确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积极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良好环境,努力改善残疾人状况,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力争到2015年,全州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残疾人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有效保障,生活状况得到根本改善,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康复保障,户户享有安全住房,残疾儿童少年全部接受义务教育,残疾人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就业环境更加宽松,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三)把握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州各级政府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把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考虑,整体推进,坚持走社会化的道路,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形成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合力。二是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紧紧抓住国家支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机遇,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的支持,发挥市场机制对残疾人事业的积极作用,各种市场主体参与和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三是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坚持城乡统筹,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残疾人的需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持续、协调发展。四是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大力加强乡镇、街道社区、村牧委会残疾人工作,强化残疾人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推动农村牧区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五是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健全和完善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法规体系,努力实现海西残疾人事业科学、持续、和谐发展。 二、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四)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实行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在给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全额发放低保金的基础上,对重度残疾、老残一体、一户多残中的残疾人和60岁以上残疾人,增发不低于低保标准50%的特殊生活补贴,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扩面及提标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对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的智障、精神及 “三瘫”残疾人实行托养或居家安养。机构托养人员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支付给托养机构),居家安养人员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五)努力建设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实行优惠补贴制度。给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优先安排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对特别困难的家庭减免一定的租金。农村牧区残疾人危房改造纳入游牧民定居、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优先安排,重点解决。对农村、牧区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经残疾人本人申请,可转入城市户籍,并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对不愿意转入城市户籍的农村、牧区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经审定符合条件,已列入游牧民定居、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在全额享受补助项目资金基础上,户均一次性补贴10000元,经费来源按(西政残联〔2007〕55号)文件确定的比例分担,分年逐步实施。 上一篇: 青海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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