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代扣代缴办法(试行)2019-02-01 17:04浏览数:826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年9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青海省人民政府1995年第21号令)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残联、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41号)精神,坚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法征收、应收尽收、足额入库”的原则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时足额征收,特制订本办法。?xml:namespace>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扣代缴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属地化管理,按年度征收。凡在海西行政区域内设置的中央、省驻州行政事业单位和州属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总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公益性岗位)的1.5%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安置比例的单位,均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基数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是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的职工。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拨程序和办法 州级各用人单位必须在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携带《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单位职工花名册、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从业劳动合同书、各种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资料,到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手续。各市、县、行委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到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手续。 州、市、县、行委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根据各自的年审情况,每年5月15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确定(告知)书》,确定参加年审单位的残疾人职工数和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对未参加年审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告知书》,按年末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单位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确定(告知)书》进行复核确认,并及时向当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反馈复核意见。不按时反馈意见的,视作认可。 州、市、县、行委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每年6月15日前将行政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扣数额提供给财政局;各行政事业单位在上报第三季度公用经费用款计划时将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直接支付方式一并上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拨账务处理。州、市、县、行委各预算单位,根据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发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确定(告知)书》和州、县两级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录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将扣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各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中。州属行政事业单位缴入(户名: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财政局;账号:63001653713050001056;开户行:建行河东办)。各市、县行委按照文件精神,相应开立相关账户。 各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收到开户行非税收入到账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分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交付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以保证收入及时准确入库。 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作如下财务处理: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社会保障缴费 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 州、市、县、行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保障金的收缴管理工作,包括用人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的确认、应缴纳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政策宣传,汇总市、县、行委上报年审情况等工作。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检查核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有权督促其改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欠缴或少缴的部分,由各预算单位在扣缴下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予以追缴。用人单位对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按照《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青财综字〔1995〕295号)的要求,规范管理,原则上不予减免。行政事业单位因特殊原因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填写《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缴申请表》,报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提请财政局、残联批准,办理减缓缴费手续。 州、市、县、行委残联根据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际收入,预算安排下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各市、县、行委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13年1月起执行,由州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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