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7-06-21 15:27浏览数:428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部署,在更高起点上进一步实施创建工作“第二步”战略,确保2020年如期实现先进区建设目标,12月8日,省委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6号)。

  《意见》明确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目标任务,到2020年,80%的乡镇(街道)建成市(州)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乡镇(街道),70%的县(市、区)建成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县(市、区),60%的市(州)建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市(州),使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走在全国民族地区前列。

  《意见》从八个方面强化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工作举措,一是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实施好“一把手”工程。二是进一步健全教育引导长效机制,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三是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理,着力推进法治青海建设。四是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不断提高基层创建工作水平。五是进一步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六是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七是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不断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八是进一步改善民生福址,使各族人民有更多获得感。

  《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强化激励引领三个方面提出保障措施。《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必须始终坚持把创建工作作为重大的政治责任和战略任务,主要领导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调整充实领导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力量,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通力合作的创建工作格局,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设立常态化创建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机构稳定、人员保证、经费保障的工作运行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