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中国残联关于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3〕41号]2023-08-25 10:30来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浏览数:4566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医保局、中医药局、残联: 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重返工作岗位、实现有尊严的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工伤康复工作提质增效,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优越性,切实解决工伤康复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健康中国战略,切实推动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康复制度体系,更好地满足工伤职工康复需求,努力使工伤职工得到有效康复,使工伤职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2023-2027年,工伤康复制度体系更加健全,职业康复稳步推进,管理服务更加精准,社会康复加快拓展,工伤职工享有公共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康复成效显著提高,重返岗位和融入社会能力明显增强。 二、健全工伤康复制度和标准 (一)完善工伤康复管理制度。以医疗康复为基础、职业康复为核心、社会康复为纽带、再就业扶持为延伸,进一步夯实工伤康复制度基础,完善工伤康复相关标准,及时修订相应的目录和规范。各地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补短板、强弱项、固优势,研究制定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相适应的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完善相应政策和标准,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建立康复效果评估机制,形成科学合理、严谨有序、高效便民的工伤康复管理制度。 (二)加强门诊和社区医疗康复。充分发挥基层康复积极功能,将工伤康复协议管理由住院康复向门诊和社区康复延伸,将符合规定的门诊和社区康复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各地要明确门诊和社区康复功能定位、服务内容和标准,做好与住院康复的管理服务衔接,以功能改善为导向,加强康复效果评估和结果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居家康复管理服务模式,明确相应管理机制、服务内容以及支付方式和标准。 (三)加快推进职业康复。完善职业康复政策法规,强化行业规范和成效评估,加强人才队伍、职业康复机构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探索建立工伤康复与就业促进等政策和管理服务衔接协同机制,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职业康复制度。国家适时开展职业康复协同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康复政策以及管理服务衔接、共享的试点工作,在评估试点成效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四)积极拓展社会康复。充分依托本地区社会服务体系,探索通过社会工作方式,促进完善工伤职工心理社会适应、社区生活独立等康复服务保障,推动工伤职工有效获取与自身康复需求相适应的社会康复。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购买社会康复服务机制,统筹各级各类社会资源助力工伤职工重返社会和工作岗位。 三、完善工伤康复工作机制 (五)建立健全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民政、残联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机制,明确工作程序,简化工作环节和证明事项;推动工伤康复与医疗救治有序衔接,各环节管理服务相互促进。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要建立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标准和流程,针对工伤职工不同伤情特点进行康复价值评估,制定个性化康复治疗方案,规范开展工伤康复。不具备工伤康复早期介入能力的相关机构可依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提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积极探索工伤医疗救治和工伤康复一体化管理服务。 (六)逐步建立“先康复后鉴定”工作机制。完善工伤康复申请和实施劳动能力鉴定的衔接机制,探索制订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相衔接的工伤康复效果综合评估标准,对经确认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要引导其进行相应的工伤康复并通过康复效果评估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条件的可结合实际选择不少于2种适宜伤情开展“先康复后鉴定”工作,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明确政策措施和实施路径,及时总结经验,稳步推开。 四、创新工伤康复扶持政策 (七)完善工伤康复政策。《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覆盖住院和门诊治疗以及工伤康复全程。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为工伤职工实施《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内的康复项目,所发生费用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发挥中医药在工伤康复中的特色优势,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中医治疗类康复项目纳入本地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范围。鼓励工伤康复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伤康复项目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重合的,可以相关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作为费用保障标准的依据;工伤康复项目属于非医疗事项的,或属于医疗事项但相关部门未制定政府指导价的,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做好费用保障标准的制定、调整和优化工作。 (八)推动工伤康复和就业促进深度融合。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伤残职工,有就业意愿并登记失业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各地可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落实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建立工伤康复人员信息库,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九)推进工伤职工享受残疾人服务待遇。推动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按规定办理残疾人证,按规定享受残疾人优惠扶持政策。惠及当地所有残疾人的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促进等服务和设施,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可凭残疾人证按规定享受相关服务。 五、加强工伤康复精细化管理 (十)合理利用工伤康复服务资源。各地要按照“工伤康复相对集中”的原则,从工伤救治期、工伤康复急性期、稳定期到维持期,统筹工伤康复服务资源和工伤康复需求,合理布局工伤康复协议机构,逐步形成衔接顺畅、功能互补的工伤康复服务体系。鼓励积极拓展工伤康复服务,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各级工会所辖的“工人疗养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优抚医院”、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建设的尘肺病康复站(点)、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按规定纳入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范围。 (十一)完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管理。加强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细化协议签订内容,加大对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指导和培训力度。加强对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监管,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辖区内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开展康复服务质量考核评估,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探索建立第三方参与的联合考核评估机制,加强考核评估结果运用。建立协议退出机制,推动协议管理与康复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协议机构退出等关联管理。 (十二)加强工伤康复费用监督管理。各地要发挥工伤保险对工伤康复服务行为和费用控制的激励约束作用,探索实施按项目、按病种等多种支付方式并存的复合支付方式,鼓励探索按床日、按人头计费的新方式,建立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覆盖工伤康复全程的质量控制机制以及以职业回归和社会回归为导向的评估机制。探索对工伤康复费用开展智能实时监控,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工伤康复费用开展全程监控和智能审核。促进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行业行为规范和行业自律,探索引入行业协会和学会协同提升监管能力。 (十三)组建工伤康复专业队伍。建立国家级工伤康复专家库,参与完善工伤康复制度建设和政策研究,协助制定全国工伤康复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支持各地根据实际建立本地工伤康复专家库,协助推进本地区工伤康复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工伤康复确认、效果评估和疑难案例评定以及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管理和考评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工伤康复专管员,参与工伤康复流程管理,提供“全链条”辅助服务。 六、提升工伤康复服务水平 (十四)优化工伤康复供给侧服务。各地要加强工作指导,促进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升技术力量和设施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发挥工伤康复示范平台引领作用,完善相应管理办法。总结评估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开展成效,建立全国工伤康复重点城市联系制度。各地要充分发挥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和工伤康复重点联系城市“龙头”作用,形成分级示范带动效应,持续推进本地工伤康复工作,全面提升工伤康复管理服务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托本地具备实施康复条件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培训和就业指导机构等,组建“工伤康复联合体”,建立联动协同机制,促进提升工伤康复服务质量和优化服务流程。 (十五)畅通工伤康复服务绿色通道。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政策要求,探索建立工伤认定和工伤康复申请联动机制,完善工伤康复申请、康复价值确认、康复效果评估等程序衔接。要明晰工作流程,精简证明材料,加强主动服务,便捷办事程序。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推行网上办事,普及掌上服务,提升服务效率。 (十六)积极推进工伤康复管理服务数字化转型。各地要将工伤康复纳入省级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设计,推动工伤康复数字化与管理服务深度融合,全面实现工伤康复费用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联网直接结算,整体提升工伤康复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鼓励各地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手段,优化整合康复教育、医疗科技、业务培训等资源,切实提升服务成效。 七、切实加强对工伤康复工作的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大政策完善力度,推动政策协同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工伤康复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推动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统一规范全省工伤康复工作。积极推进工伤康复事业发展各项工作和任务落实。要加强职业康复体系建设,促进工伤康复与就业、培训政策和管理服务协同发展。卫生健康和中医药部门要分别积极推动落实康复医疗发展、中医康复发展政策措施,提高服务能力。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与工伤康复工作的协作机制,进一步拓宽工伤致残和残疾人康复、培训、就业等待遇和管理服务的共享与合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发挥“优抚医院”的公共服务功能,协同推进提升工伤康复服务质量。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完善医疗康复项目价格政策。 各地要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落地,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推进方案,抓好落实。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加强工伤康复宣传和引导,特别是加强工伤职工就业和技能培训优惠政策和信息的宣传普及,积极宣传地方工作亮点,促进经验交流;积极宣传先进典型,营造工伤职工自尊自强自立、积极融入社会,用人单位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接纳工伤人员,有关部门积极联动、充分发挥合力的良好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中国残联 2023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