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普通高校残疾考生有什么规定?2020-03-11 08:45浏览数:156次
原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民政部1985年出台的《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85】教学字004号),要求在招生工作中对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及毕业后所从事的工作的肢体残疾考生,在德、智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应仅因残疾而不予录取。1991年颁布的《残疾人保障法》和1994年制定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明确规定,“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校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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